行業動態
企業被環境行政處罰,不止罰錢那么簡單!還影響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企業上市”等等。
企業受到環境行政處罰后會給不同行業生產經營帶來的主要不利影響總結:對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影響;對上市、擬上市公司的影響;對企業信用評價的影響等等。
“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不斷推進,不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力度空前,政府其他部門生態環境領域相關政策的銜接和執行也更趨完善。在實務中,我們發現仍有部分企業對環境保護的工作還不夠重視,不同程度的受到環境行政處罰。等受到處罰后,企業經營者才發現環境行政處罰對企業的實際損失遠不止罰錢那么簡單。
為幫助企業經營者明晰風險,進一步提升環保守法意識,京衡環境法業務團隊結合實務經驗,將企業受到環境行政處罰后會給不同行業生產經營帶來的主要不利影響總結如下:
一對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影響
(一)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若企業屬于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的企業,因違反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自處罰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追繳相關稅款
高新技術企業受到的行政處罰若屬于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會由認定機構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同時,稅務機關追繳其自環境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所屬年度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法律依據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二)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三)取消享受所得稅稅收優惠的資格,并補繳已減免的稅款
若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有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并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